佩蒂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2-03 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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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01G20240020-4
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
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01)。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
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
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15:00在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工业
园区宠乐路2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至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2,038,29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6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56,13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3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5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39,50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677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583,36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2409%;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62人,代表股份1,056,139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0.4362%。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48,827,575.00
股,扣除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6,682,393.00股后,本
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为242,145,182.00股;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结
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
果,具体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2,94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8769%;反对1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0.1095%;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0.0136%。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88,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0.7594%;反对134,8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1.0186%。
  表决结果:同意122,914,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541%;反对164,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议案获得通过,本
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59,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68%;反对164,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22%;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0%。
  表决结果:同意122,994,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议案获得通过,本议
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40,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11%;反对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84%;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智丽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莹毅
                       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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