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4 临-08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14.9085%。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2013年9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和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4173号)。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本次发行价格为7.75元/股,发行数量为40,000万股,由公司控股股
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现金全
额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310,000万元。
于 公 司 2013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 , 同 意 公 司 以 总 股 本
本年度不送股不转增。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7.65元/股,发
行数量调整为405,228,758股,募集资金总额310,000万元不变(具体
内容详见2014年7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团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即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得转让。
东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增3股。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冀中能源集团持有的限售股份增加到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冀中能源集团,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合计为526,797,3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9085%。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委托经营方式交由公司经营管理的煤炭生产业务及资产,峰峰集
冀中能源峰峰 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将根据如下不同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以
集团有限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A、如相关矿井资源枯竭或《采矿许可证》到期且
冀中能源邯郸 不能续展的,交易对方将就该矿井终止与冀中能源之间的委托经
关于同业竞
矿业集团有限 营,并依照相关程序关闭该矿井;B、如在委托经营期间,相关矿 承诺各方
资产重组时 争、关联交 2009 年 03 月
公司;冀中能源 井探明的储量、生产能力增加,可开采年限延长,经公司同意, 长期 遵守了各
所作承诺 易、资金占用 20 日
集团有限责任 交易对方将该矿井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公司;C、经公司同意并放弃 项承诺。
方面的承诺
公司;冀中能源 购买权,交易对方可以将相关委托经营的矿井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张家口矿业集 的第三方,但交易对方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优于转让给公司
团有限公司 的条件。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承诺如下:1)
承诺除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发生应当终止委托经营
的事件外,该协议对交易对方及公司持续有效,交易对方不以其
他任何理由,主张委托经营终止,或拒绝履行该协议。相关委托
经营企业出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委托经营的
情形时,交易对方及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向公司提供委托经营
终止情形出现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在公司核查
后,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终止对该委托经营企业的委托经营。委托
经营终止,交易对方及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应当与公司核算并结清
欠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返还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提供给委托经营
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资产。委托经营终止后,除交易对方与公司就
采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关闭、停产、转让给冀中能
源或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同业竞争的,委托经营企
业均不得再从事煤炭开采及经营业务,如有违反,交易对方承诺
将继续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向公司支付该委托经营企业的
委托经营管理费,该企业在终止委托经营后私自经营产生的收益
由公司享有。委托经营终止后,公司可以向终止委托经营的企业
派驻工作人员处理委托经营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并对该企业终止
委托经营后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对方承诺对公司的监
督无条件的予以配合。如交易对方或公司发现委托经营终止的情
形消除,经公司同意后,交易对方将无条件恢复对该等委托经营
企业的委托经营。交易对方及其下属企业拟转让委托经营企业的
资产或股权,均需在审议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股东会
召开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交易对方及其下属企业不得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上述委托经营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事宜,
亦不得与相关第三方签署或达成委托经营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的
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对委托经营企
业的资产或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2)承诺如交易对方及其下属其
他企业存在违反《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的相关义务及
承诺,则交易对方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对
其下属企业违反约定和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关联
交易承诺函》承诺如下:"(1)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
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
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利;(3)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就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
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
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
式。"4、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各方承诺保持冀中能源
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关于煤炭业务,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及张矿集团
在 2014 年 4 月 19 日进一步明确如下: 1、根据有关煤矿的建设、
生产、销售情况,对暂由冀中能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继续经营管
理的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资产,在三十六个月内,以作价转让、持
冀中能源峰峰
续委托管理纳入冀中能源,或本着对冀中能源有利的其他方式解
集团有限公司;
决。2、就冀中能源集团通过下属企业峰峰集团、邯矿集团现拥有
冀中能源邯郸
关 于 同 业 竞 的煤田探矿权,在六十个月内,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
矿业集团有限 承诺各方
资产重组时 争 、 关 联 交 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放弃该矿权,则交易对方可转让给无 2014 年 04 月
公司;冀中能源 长期 遵守了各
所作承诺 易、资金占用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3、在拓展业务时,就可能存在竞争的情形均 19 日
集团有限责任 项承诺。
方面的承诺 应在投资协议签署前或投资决定作出前书面征询冀中能源意见,
公司;冀中能源
冀中能源在核查后,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对方将该项目移
张家口矿业集
交或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认为该项竞争业务具备投资价
团有限公司
值,但因尚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盈利能力较差或存在法律瑕疵、
产权纠纷等因素,暂时不宜纳入上市公司,可先行投资,在实施
投资后三十六月内,采取收购、委托经营或有利于冀中能源的其
他方式将该项竞争性资产或业务纳入冀中能源。
在继续履行 2014 年 4 月相关承诺的基础上,承诺如下:1.就峰峰
冀中能源集团
关 于 同 业 竞 集团现拥有的煤田探矿权,在原承诺函承诺期限届满后六十个月
资 产 重 组 时 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09 月 2029 年 09 承 诺 履 行
争 方 面 的 承 内,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
所作承诺 冀中能源峰峰 18 日 月 18 日 中。
诺 放弃该矿权,则本公司可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2. 冀中能
集团有限公司
源集团将继续严格履行原承诺函其他内容。
该承诺已
首次公开发 履行完毕。
冀 中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限 售 承 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 2014 年 07 月 2017 年 7 月
行或再融资 无违反该
有限责任公司 诺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18 日 17 日
时所作承诺 承诺的情
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承诺,未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综合上述承诺,冀中能源集团所持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限售股份已于2017年7月17日达到股份解锁条件,
本次股东股份解除限售满足其作出的所有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将
于2024年12月3日上市流通。
三、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的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公司不存在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及流通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冀中能源集团,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526,797,3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9085%,上市流通日为
司股份共1,159,245,197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1,159,245,197股。
五、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导致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626,950,083 17.74% -526,797,385 100,152,698 2.83%
高管锁定股 3,075 0.00% 0 3,075 0.00%
首发后限售股 626,947,008 17.74% -526,797,385 100,149,623 2.8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06,596,767 82.26% +526,797,385 3,433,394,152 97.17%
三、股份总数 3,533,546,850 100.00% 0 3,533,546,850 100.0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冀中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国泰君安对冀中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申
请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况说明;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