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及份额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授予的激励对
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阿
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72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为授予日,按 5.5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2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5,400.4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