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30 09: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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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
及管理层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人数应当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3 以上董事会
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有关规定,研究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
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
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书面
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党群工作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承
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日常工作。协助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拟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经营发展及工作需要
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
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
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
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
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应予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执行,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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