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人福医药
股票代码:6000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5 号
通讯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5 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人福医药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人福医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简式权益
指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变动报告书
人福医药、上市公司、公司、
指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标的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产投集
指 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团、受托方
委托方 指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
宜昌产投集团与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签署《表决权
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杰、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陈小清及徐华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41,768,007 股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8.69%,达到权益变动的行为
宜昌市国资委 指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或部
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上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
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锴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MA7GFX4F4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管理
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项目: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
经营范围 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发布;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2-01-20 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情况 宜昌市国资委持有 100%股权
通讯地址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 55 号
通讯电话 0717-690815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宜昌市国资委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100.00%股权,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如
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居留权
张锴 男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孟勤仿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宋占家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陈峻松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孙燕萍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祁华清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管勤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全资子公司当阳市城市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三峡新材(股票代码:600293)20.34%的股份外,未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人福医药的健康发展,保持人福医药的经营稳定,宜昌产投集
团受托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持有的人福医药 141,768,007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以促进人福医药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将其持有
的人福医药 141,768,007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8.69%,形成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可支配表决 可支配 可支配表决 可支配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 持股数 持股比
权对应的股 表决权 权对应的股 表决权
(股) 例 (股) 例
数(股) 的比例 数(股) 的比例
李杰 86,747,204 5.31% 86,747,204 5.31% 86,747,204 5.31% 0 0
陈小清 43,000,087 2.63% 43,000,087 2.63% 43,000,087 2.63% 0 0
徐华斌 12,020,716 0.74% 12,020,716 0.74% 12,020,716 0.74% 0 0
宜昌产投
集团
三、协议主要内容
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李杰、陈小清、徐华斌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委托股份表决权
序号 委托方 委托股份数量 占标的公司股本总数比例
合计 141,768,007 8.69%
委托股份因任何原因而增加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转股、配
股等事项),新增股份亦纳入委托股份。
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
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特别委托代理人。
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
委托表决权期间内,标的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标的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标的公司的经营损
失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委托范围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如下
权利: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票。但涉及委托人所持委托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项除外。
(三)委托表决权期限
起三年。
书面同意。
(四)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决权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表决权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乙方需要出具专项授权文件。
委托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志进行表决,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
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
机关要求或者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管
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
权委托之目的。
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
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
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3)甲方合法持有委托表决权股份,委托表决权股份权属清晰。截至本协
议签署日,除公开信息披露的乙方已明确知悉的股份质押和担保等情况外,委托
表决权股份未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不存在司法查
封、冻结等任何影响或可能预见影响本协议项下实现表决权委托的限制情形。
(4)本协议委托期限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外的任
何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
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委托期限之内,将遵循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股东身份损害
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协议》;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 锴
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湖北省武汉市
股票简称 人福医药 股票代码 600079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湖北省宜昌市
名称 司 册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 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化□
信息披露 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为上 市公司 是□ 否√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是□ 否√
公 司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持股数量: 0 股
披露前拥 有权益 持股比例: 0%
的股份数 量及占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全资子公司宜昌高新资
上市公司 已发行 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芜湖信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35.78%的有限合伙份额,芜湖信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股份比例
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 3.67%的股权。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0 股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持股比例: 0%
拥有权益 的股份 表决权数量: 141,768,007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表决权比例: 8.69%
在上市公 司中拥
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
有权益的 股份变
方式:表决权委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 分披露 是□ 否 √ 不适用
资金来源
是□ 否 √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个月内,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 市场买 是□ 否√
卖该上市 公司股
票
(本页无正文,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 锴
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