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细则
二○二四年十一月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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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事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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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提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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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内容、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