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 关于与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30 03: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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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与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财务公司”)之间的金
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要求,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
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内审部、证券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置在财务部,具体负责对与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
业务进行日常监管,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风险异
常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
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按其各自部门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
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定期评估财务公司及相关业务风险,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工作组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
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工作组负责组织起草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
  (一)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工作组通过评估财务
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二)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
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工作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状
况,工作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出现下述第七条情形时,工作组应采用临时报告
的方式,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
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
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
  (九)财务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
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
险救助义务;
  (十一)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
  (十二)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财务公司出现前款第(八)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
新增存款。
  第八条 当出现上述任一金融业务风险后,工作组须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组织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确定相关金融风险应急
处理方案,并及时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后,工作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
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二)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
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核。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
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
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与财务公司召开金融业务风
险化解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方式组织回收资金,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事件平息后,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
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督促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
力,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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