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 监事会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30 0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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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2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本次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范运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
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
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股
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竞争力,增强员
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五、关于《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
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   李   进   姜家书   程宝东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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