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9 2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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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齐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及其
控制的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然未超过50%,但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席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
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
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公司对外
投资的非公司制企业可参照适用本制度。各子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完善各自的《公司章程》;各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
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控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并购取得
  第五条 子公司的设立/并购取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
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六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
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
资行为的合理效益。公司并购或新设立子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
评审通过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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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行为。
               第三章 子公司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七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现行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
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控股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
检查与考核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九条 公司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等管理层协商后推荐。
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需充分发挥治理和监督职能,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同一子公司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涉及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
事项,需事先与公司沟通,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经济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结算
价格。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
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根据控股子
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制定相关子公司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考核奖惩制度与薪酬管理制度,
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
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
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部是子公司财务部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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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任免财务负责人需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子公司的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
指导,同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
会计资料。公司将定期取得并分析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筹
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
加强成本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各时期最新权限表开展日常经营管理,
严格按照适用子公司管理的各项公司制度开展工作,子公司管理层不得越权审批和经营管理。
子公司应及时、合理、科学地编制年度全面预算、损益预测及资金计划,并按制度要求进行预
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公司批准方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及对内部控制制度
及企业管理流程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测试、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
予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
济合同审计、制度合规性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预算审计
及专项审计调查等。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控股子公司时,公司可以视需要
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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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加强信息管理和申报。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信息提
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
理应根据公司制度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将部门名
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可以通过电子
邮件、专人送达和公司内部OA上报系统等方式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
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作出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其
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及财务数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
间报送。
  (三)子公司董监高及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负有子公司基础信息上报、重大信息内部
上报的责任,不得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各类数据信息,
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披露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
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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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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