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9 21: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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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钱星元律师、汪旻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接受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公司已经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本所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
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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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3 点 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梧路
统投 票 平 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9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813,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835%。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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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
现场的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其中无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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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另经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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