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9 19: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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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信
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
则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本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并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本公司需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本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
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都将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消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能
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本公司将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
道公布债券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本公司将遵循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相关规则指定,并取得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本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
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本公司按
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信
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
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
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公司出现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
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
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其他事项时,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时,将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
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持续披露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其
可能产生的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变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非正常重大资产报废;
  (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发生无偿划转或赠予资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五)公司发生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或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同一
担保对象担保代偿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七)公司一次或累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者转移公司债券
清偿义务;
  (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二)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
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
或无法履行职责,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七)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八)公司发生债券价格异常下跌或低于合理价值等重大不利变化;
  (十九)公司拟分配现金股利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一)公司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资信评级机构非因债券到期而终
止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用评级,或债券増信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变更;
  (二十二)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本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本公司将在下列任一情形的最早发生日当日起两个交易日(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公司与相关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的发生;
  (四)公司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
  (五)该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六)其他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
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
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及时披露;对于未按规定设置并
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
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
要变更程序,并于变更决策程序完成后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
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
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
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
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公司信用类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交易
日(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
或兑付的公告;公司、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
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
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
程序实施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照本制度中对公司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上一年财务报告。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
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为公司信用类债
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和信息披露文件
质量把关,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
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
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相应责任;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
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
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四)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难以判断或在对外宣传前应就可能涉
及的敏感信息征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意见;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
披露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披露或通过受托管
理人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当公开披露而尚未披
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
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A、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B、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C、债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
根据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
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者具有公司信
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暂缓信息披露,并说
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同意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本级各部、控股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二)由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三)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整编和初审;
  (四)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
  (五)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
  (六)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六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专人。
  第四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
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和协助董事会秘书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有
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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