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 长城电工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9 16: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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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
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
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五条 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甘肃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上市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问
答、股吧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
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
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
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
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
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
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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