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8 2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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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4-06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 A 股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
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 A 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
少注册资本。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
分 A 股股份。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0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约为 22,222,222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 2.44%;
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60,0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5.00 元/股进行测
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333,333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
尚未注销的股份)的 1.4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为准。公司可回购的 A 股总数不得超过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股东大会当日
已发行及未被回购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10%。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受限于下列第(1)及(2)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 A 股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
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方案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除非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
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延续本次回购方案);
  ④在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特别
决议撤销或修改本次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
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
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
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已
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
类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采用现场表决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二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
会。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www.hkexnews.hk )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livzon.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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