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0 证券简称:隧道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85752 债券简称:22 隧道 01
债券代码:115633 债券简称:23 隧道 K1
债券代码:115902 债券简称:23 隧道 K2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5 - 2024/12/6 2024/1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44,096,094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4,409,609.40 元。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5 - 2024/12/6 2024/1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5419590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