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 福能股份关于“福能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28 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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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能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6 日
     ●兑付本息金额:109 元人民币/张(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12 月 9 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4 年 12 月 9 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 年 12 月 3 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 年 12 月 6 日
     自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福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
 定的条件将“福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32
 号)文批准,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 2,830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8.3 亿元人民币,期限为 6 年(即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福能转债”,证券代码为“110048”。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福能转
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9%(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债。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福能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 年 12 月 3 日为“福能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
“福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福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福能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
止 2024 年 12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福能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福能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9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
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五、兑付办法
   “福能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福能转
债”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4 年 12 月 4 日起,“福能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4 年 12 月 9 日起,
“福能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
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9%(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
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
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7.20 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
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9 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9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591-86211285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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