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7 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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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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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闽理非字第 229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875
人,代表股份 33,479,9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7474%。其中:1. 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75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66 人,代表股份 31,724,97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9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5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236%;反对 344,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01,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06%;反对 344,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5%;弃权 2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9%。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17,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189%;反对 183,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67,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72%;反对 183,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7%;弃权 2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3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0,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5487%;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70,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09%;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90%;弃权 34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1%。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55,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2%;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05,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18%;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0%;弃权 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严建云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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