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7 23: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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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7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
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至2024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5人,代表股份33,47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74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9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3人,代表股份32,729,97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3937%。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51,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6%;
反对 344,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9%;弃权
总数的 0.8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01,770股 ,占出 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 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9%。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2.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17,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9%;
反对 18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8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67,570股 ,占出 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 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2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87%;
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47%;弃权
股份总数的 1.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7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5490%;弃权 3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1%。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议案 4.00《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5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82%;
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3%;弃权
股份总数的 1.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90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2%。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亚玲律师、严建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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