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士创能
股票代码:603378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国际中心C座2304室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亚士
创能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亚士创能中拥有的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目 录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亚士创能 指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 4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控股股东 指 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变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动书》(受让方)
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 22,03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协议转让给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财东汇鑫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成立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589号15栋1901房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MCRA5E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9年08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名称:胡天翔(持股30%)、席方远(持股20%)、邢贺(持股20%)、史
殿术(持股15%)、李伟(持股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地区的居留权
实际控制人、总经
胡天翔 男 中国 北京市 否
理、执行董事
邢贺 男 中国 珠海市 否 风控合规负责人
李伟 男 中国 北京市 否 监事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
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亚士创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认
可,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有亚士创能股份累计权益增加达到5.14%。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无继续
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
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东汇鑫 4 号私募证券投 0 0% 22,030,000 5.14%
资基金
注:上述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
签订: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二)协议主要内容
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价款为人民币165,225,000元,大写壹亿陆仟伍佰贰拾贰万伍仟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
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
可以分笔支付:
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交易所无异议确认函后20个交易日内支付
至90%转让款,计人民币148,702,500元。
让款余款,计人民币11,522,500元。
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依约付
清定金和90%转让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
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立承担。
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
做调整。
续由甲方享有。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
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
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
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
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
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
关文件。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
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
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
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完成
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
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
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
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乙方应
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协议各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各方及其关联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违规买卖或指使他人违规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构成违约行为。
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
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
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非由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
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
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
书面确认后终止;(4)在本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标的公司发布控制权变更
等重大事项筹划公告时,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但甲方故意拖延转让股份过户登记
情形除外;(5)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且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三、股份支付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为自有或自筹资
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的
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未有就
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及控股股东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完
成过户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需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
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未有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
日前6个月未曾发生其他买卖亚士创能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
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区新涛路28号
股票简称 亚士创能 股票代码 603378
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 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 际中心C座2304室
致行动人名称 SB9750) 地址
有□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减少□
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实
否√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数量:0股
比例 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22,030,000股
持股比例:5.1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时间: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 否 □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是 □
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 否 □
增持
不适用 √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不适用□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否 √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不适用□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取得批准 否 □
否 □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