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 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7 2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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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4第 01036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 汪千烨、贾 平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在贵
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
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后,本所律
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
关规定事项,且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提案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以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
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共计 26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4,321,898 股,占公司
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11,981,52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4302 %;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
视频出席)、董事会秘书及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丁峰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聘用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
议案》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经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汇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数据,本所律师确认现
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关于聘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
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 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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