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7 21: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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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3 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
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
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
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
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
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及要求,提出采购需求;
  (三)公司采购部编制采购方案,履行内部审核流程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采购部发布采购文件;
  (五)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采购部报
送相关资料;
  (六)公司采购部组织内部评审,评审结果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七)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
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诚信状况,并可以
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
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
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
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
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
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
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
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
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
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
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
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
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
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
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
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的;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如果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
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
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
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
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二)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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