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 兆易创新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7 20: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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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4-118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易创新”)于
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DRAM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用途及规模,将项目总投资金
额由 399,173.60 万元减少至 357,018.51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 332,402.35
万元减少至 282,413.75 万元;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0,644.12 万元投入新增募
投项目“汽车电子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同意公司将 20,216.50 万元募集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将以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实际补充流动
资金时募集资金余额扣除尚待投入 DRAM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汽车电子芯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后的余额为准(截至 2024 年 11 月 27 日,前述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金额为 20,539.92 万元)。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同意为汽车电子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等相关事宜。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兆易创新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募投
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2024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兆易创新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4-11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1 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
币 432,402.35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958.49 万元后,公司
此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8,443.8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分别汇入公司在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支行开设的 32310188000045744 账户及在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清华园支行开设的 110902562710703 账户中。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
2020第 01003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56,069.56 万元,实
际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313,255.14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兆易创新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
目、新增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募集资金存储期间产生利息收入等影响所致。)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已开设专户并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北京会同保
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余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元)         募集资金用途
兆易创新科技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汽车电子芯片
集团股份有限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32300188000128836   0.00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公司     分行                                   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
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于甲方汽车电子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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