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
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2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合体 A4 号楼)十七楼会议室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4 人,代表股份 324,643,52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22,805,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0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0 人,代表股份 1,83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2 人,代表股份 14,052,8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215,08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0 人,代表股份 1,83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19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 席会议股
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4,288,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7%;
反对 2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弃权
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97,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的 1.9526%;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8%。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4,220,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8%;
反对 3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 %;弃权
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30,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的 2.6592%;弃权 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0%。
<南京滨江 LNG 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2,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9%;
反对 2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61 %;弃权
总数的 0.4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2,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的 1.7761%;弃权 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9%。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743,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
反对 2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弃权
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2,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696%;弃权 6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2%。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4,158,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6%;
反对 4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5 %;弃权
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67,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的 2.9695%;弃权 6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