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3:00。
会议室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84,22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340 人,代表股份 4,944,38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0%。
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288,146,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59%;反对 4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20,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9.2917%;反对 4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32%;弃
权 60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5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成、杨书庆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