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7 0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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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
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本行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审议的《关于提名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相关提名事项,在查阅有关规定、参
加会议并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出的,提名
邹立宾先生、才智伟先生、张传良先生、吕晨先生、段远刚先生、
马金钊先生、李民吉先生、瞿纲先生、杨伟先生、刘瑞嘉先生、
宋继清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丁益女士、赵红女士、郭
庆旺先生、宫志强先生、陈胜华先生、祝小芳女士、彭龙运先生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经审阅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
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
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
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
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并同意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
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监管规定,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连任的非独立董事
及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新当选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尚需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至第九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
独立董事在本行累计任职不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陈胜华
程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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