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1-26 23: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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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
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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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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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已经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依法已经披露或不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采用现场接待、电话接待、邮
件、线上沟通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类别:
  (一) 特定对象调研;
  (二)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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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四) 分析师会议;
  (五) 业绩说明会;
  (六) 媒体采访;
  (七) 新闻发布会;
  (八) 路演活动;
  (九) 现场参观;
  (十) 电话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及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
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
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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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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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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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如有)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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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亦可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
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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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具体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
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本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2个交易
日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
披露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
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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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
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
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会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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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
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会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会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
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
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
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一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
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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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四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
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采访。如
确需进行对外宣传,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
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采访预约,公司视情况选取采访方式(现场采访、
邮件采访),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
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
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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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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