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876666 传真:010-65876666-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
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兆易创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以下统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以公告形式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
会通知》”),公告同时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召集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区安定路 5 号城奥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一明先生因公务原因请
假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何卫先生主持。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 9:15-9:25,
经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股份 58,825,9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8831%,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文件,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共计 2,543 名,代表股份 55,689,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4096%。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2,548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515,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27%。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长朱一明先生、董事郑晓东先生、副总经
理李宝魁先生因工作安排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会议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96,3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717%;反对560,9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038,3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7%;反对560,9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8%;弃权158,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
表决结果:同意113,750,9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21%;反对55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992,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7%;反对55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3%;弃权214,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0%。
表决结果:同意113,396,0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222%;反对905,9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