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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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甘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
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
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分红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
遗漏;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
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2.76元/股
(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上限为人民币30,000万
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对回购股份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除上述
回购股份的用途存在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上述
调整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截至该公告披露
日,公司累计已回购股数为396,900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
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
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2024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前三季度
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股份不参与分
配),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截至本次申请日前一
法律意见书
交易日(2024年11月11日),公司总股本601,065,290股,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396,900股为后的余额600,668,390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300,334,19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保持每股分
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具体测算如下: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与分配的股数为600,668,390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
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11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49.80元/
股。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9.80-0.5+0)÷(1+0)
=49.30元/股。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00,668,390×0.5÷601,065,290≈0.4997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9.8-0.4997+0)÷(1+0)
=49.3003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49.30-49.3003|÷49.30≈0.0007%。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