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
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
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
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及表達與江蘇龍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10月22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義。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2)條作出。本公
告僅作參考用途,並不構成任何人士收購、購買或認購證券的要約或誘使作出要約
的邀請。本公告並非招股章程。潛在投資者應先行閱讀招股章程有關下文所述全球
發售的詳細資料,方決定是否投資於發售股份。任何有關發售股份的投資決定應僅
依賴招股章程中的資料而作出。
本公告不會直接或間接於或向美國(包括美國的領土及屬地、任何州及哥倫比亞特
區)或法律禁止有關派發的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派發。本公告並不構成
或組成在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購買或認購證券的任何要約或招攬的一部分。發
售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
(經不時修訂)
(「美國證券法」)或任何適
用州證券法登記,且不可在美國境內提呈發售、出售、質押或轉讓,惟獲豁免遵守
美國證券法的登記規定或並非受該等登記規定規限的交易除外。發售股份將不會在
美國公開發售。發售股份僅依據美國證券法S規例以離岸交易在美國境外提呈發售
及出售。
–1–
Jiangsu Lopal Tech. Co., Ltd.
江蘇龍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65)
穩定價格期結束、穩定價格行動及超額配股權失效
穩定價格期結束及穩定價格行動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2)條,本公司宣佈,有
關全球發售的穩定價格期於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
(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
截止日期後的第30日)結束。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
士於穩定價格期採取的穩定價格行動載於本公告。
超額配股權失效
本公司進一步宣佈,保薦人 — 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國際包銷商)於價格穩
定期並無行使超額配股權,超額配股權於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失效。因此,
並無H股根據超額配股權發行或將予發行。
穩定價格期結束及穩定價格行動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2)條,本公司宣佈,有關
全球發售的穩定價格期於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
(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
日期後的第30日)結束。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於穩
定價格期採取的穩定價格行動如下:
(a) 國際發售超額分配合共15,000,000股H股,相當於行使超額配股權前全球發售
項下初步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的15%;
–2–
(b) 於穩定價格期在市場上按每股H股4.21港元至5.45港元的價格區間(不包括1.0%
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0.00565%聯交所交易費及0.00015%會
財局交易徵費)持續購入合共15,000,000股H股,以便向基石投資者Harvest
Oriental交付部分相關H股,Harvest Oriental已同意延遲交付其根據基石投資
協議認購的15,000,000股H股。
穩定價格操作人於穩定價格期在市場上的最後一筆買入乃於2024年10月30日按每股
H股5.01港元的價格(不包括1.0%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0.00565%
聯交所交易費及0.00015%會財局交易徵費)作出。
超額配股權失效
本公司進一步宣佈,保薦人 — 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國際包銷商)於價格穩定
期並無行使超額配股權,超額配股權於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失效。因此,並無
H股根據超額配股權發行或將予發行。
公眾持股量
緊隨穩定價格期結束後,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總數將持續不低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25%,符合上市規則第8.08(1)條公眾持股量規定。
承董事會命
江蘇龍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石俊峰
中國,南京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i)執行董事石俊峰先生、呂振亞先生、秦建先生、沈志
勇先生及張羿先生;(ii)非執行董事朱香蘭女士;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李慶文先
生、葉新先生、耿成軒女士及康錦里先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