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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
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
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3,820,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040%,
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
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
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部投票结果和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73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68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9.7661%。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3,749,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698,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9.8077%。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3,746,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表决结果:同意 213,745,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表决结果:同意 213,746,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