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海诚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华海诚科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
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180,000 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60,516,453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80,696,453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4,263,36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9.6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433,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6%。
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
售股股东数量为 10 名,限售期均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21 年 12 月 3 日)起
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数量合计为 6,261,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76%。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 6,261,000 股,现限售期即将届
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华海
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股东聚源信诚、全德学镂科芯、盛宇华天、徐州盛芯、清源知本、湖州木桐、
宁波芯可智、沈志良、南通华达、陈佳宇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等的承诺
市之日起 12 月内,以孰晚为原则,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自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
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
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6,261,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76%,
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通数量
数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股)
(%)
中芯聚源私募基金
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聚源信诚
(嘉兴)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南通华达微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宇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要弘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宁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常州清源知本创业
限合伙)
全德学尔私募基金
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全德学镂科
芯创业投资基金
(青岛)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贝极投资有限
公司-湖州木桐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徐州盛芯半导体产
业(有限合伙)
合计 6,261,000 7.76 6,261,000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限售期
序号 限售股类型
(股) (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且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6,261,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海诚科上述限售股份持
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