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步步
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零售行业和连锁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各独立核
算单位、各门店、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采购、百货、招商等部门签订的合同
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
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
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
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公司内审部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
识、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内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
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经营层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含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的实施,跟进审计
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审;
(二)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审计委
员会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办理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被审计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 凭证、帐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
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实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
部门及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十年。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
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内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
请公司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