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2 16: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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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提高
公司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
组织)
  :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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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
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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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或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销售产品、商品;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六)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七)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八)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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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 公正、公平、公开;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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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 除特殊事项(如提供担保)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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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二)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 除上述第(一)
            (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执行委
员会决定,但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或者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象的除外。
  (四) 公司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二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有权就董事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关联交易决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
案。在就该等议案进行表决时,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所作出的关联交
易决定有损害公司或其股东利益的,可以向董事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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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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