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和《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
分之五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大股东减
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
持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
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
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
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
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拟减持公司股份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填
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拟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将其减
持公司股份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收到告知函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减持计
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方可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要求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本公司股票。董事会秘书减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
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证券事务部并及时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
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在所持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证券事
务 部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
所 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 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
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
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可以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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