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1 23: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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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投资价
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
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
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
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
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
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
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
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
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
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
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
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
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提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
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
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
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
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
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
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
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
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
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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