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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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市
场及供应链拓展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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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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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十六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
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
正。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以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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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应当事先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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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
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
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
部门,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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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也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与投资中心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研发、市场、项目建设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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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定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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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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