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
称“
《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
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监
管指引第 10 号》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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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近亲属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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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还
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监管指引第 10 号》、《监管
指引第 2 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公司董事
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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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第一款规
定履行义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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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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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
因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息,或因确认错误
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由相关责任人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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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申报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十八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在公司上市后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任并委
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12 个月内将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
应变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
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有关当事人能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交易行为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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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盗用等情形)外,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撤职、建议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在公司知悉
该事实后,董事会应当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发生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当就
其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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