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
度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文
成先生和吴雯雯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现就提名刘
文成先生和吴雯雯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
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且均已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独立性等任职条件。
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
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文成先生和吴雯雯女士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