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芝股份: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20 03: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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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分前提,根据本次议案2、3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4(分情况表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均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梁瑞峰、罗琳当选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57,378,57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1,5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麦
志荣、董事李碧君、监事林志萍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08,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2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015%;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8%。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1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5472%;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1%。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1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5472%;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1%。
  本议案表决通过。
                              (分情况表决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表决通过是议案4、5表决结果生效的全部或部分前
提,根据本次议案2、3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4(分情况表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
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梁瑞峰、罗琳当选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梁瑞峰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1,30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4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72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94%。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罗琳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1,30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1.994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72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94%。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旺盛、欧铭希。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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