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20 0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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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4-098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8 号)核准,2023 年 8 月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7,904,986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54.11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8,838,792.46 元,扣除发行费用 8,955,125.23 元(不含税),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59,883,667.2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公
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23B069 号《验资
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本次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开户名称              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梁溪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
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美元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苏州博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博创”)、
开户银行与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及苏州博创简称为“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
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美元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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