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0 0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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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4-065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新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1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442,507,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4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640 人,代表股份 227,70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9 人,代表股份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含通讯方式)。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446,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29,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612,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5517%;反对 1,6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485%;弃权 129,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824,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53,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497,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1977%;反对 1,62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185%;弃权 253,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38%。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关联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247,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4,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413,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9373%;反对 1,6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229%;弃权 304,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8%。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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