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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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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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出了《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
(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 15 时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
开发区金河路 10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学鑫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2,008,67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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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的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1,684,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1%;反对 282,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3 %;弃权 42,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01,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85%;反对 282,547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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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3%;弃权 42,11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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