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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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
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股东签名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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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尽责精神,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登记方法等予
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11:00 在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兴路 50
号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投票方式、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并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37 人,代表公司股份
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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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
程序,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
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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