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 东方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9 2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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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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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
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16人,代
表股份525,92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70%。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369,79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7.581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1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14 人,代表股份 156,151,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711 人,代表股份 156,134,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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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525,168,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57 %;反对 250,11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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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393,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1%;反对 250,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2%;弃权 50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8%。
  审议结果:通过
  结果如下:同意 524,911,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1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136,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5%;反对 431,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5%;弃权 584,1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1%。
  审议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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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邢其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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