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9 20:20: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
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
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
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
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
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十四)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
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定期报告、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合计 6 股以上)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
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发生以
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
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
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
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
字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确保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附件 4)的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
书应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签署《保密承诺书》或签订保密协议等其他形式完成保密
工作,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附件 3)
                         ,并及时采取保密措施。
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
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
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
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被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银宝山新               股票代码:002786             登记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知情   与上市   所属        关系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登                     所属
       国   证件    证件                    职                                                   股东   联系    通讯
/名                     日期   公司关   单位        类型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阶段   记                     单位
       籍   类型*   号码*                   务*                                                  代码   手机*   地址*
称*                     *    系*    *         *    名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      人*                    类别*
     注意:
                           “关系类型”栏填“本人”
                                      ,“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
名、证件号码;
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单位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国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军(警)官证
  国籍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证 8、军人证 9、警官证 10、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其他
附件 2: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备忘录
公司简称:银宝山新                  公司代码: 002786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3: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提醒函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要
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
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
内幕交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
知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
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 4:
                 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
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
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
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
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
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银宝山新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