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让主体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计划实施前,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荣
股份”)
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5%。
? 转让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受让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6),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
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
(占本人所持股份的 20.9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9%)给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
司股份 3,000,000 股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0.89%。本次受让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 112,47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3.32%。本次转让计划实施后,
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为 3.3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5,47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21%。胡志荣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胡志微女士持有公司
股份 6,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一致行动人“上海恒基浦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恒基恒益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3,200,000 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95% 。 胡 志 荣 先 生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转让、受让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
先生转让公司股份 3,000,000 股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9%。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分别收到李江先生和胡志
荣先生发来的《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结果告知函》《关于华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结果告知函》,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转让主体转让前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李江 董事、监事、 14,350,000 4.25% IPO 前取得:14,350,000
高级管理人员 股
上述出让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转让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转让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 转让比 转让方 转让总金额 转让完成 当前持股数 当前持股比
股东名称 转让期间 区间
(股) 例 式 (元) 情况 量(股) 例
(元/股)
李江 3,000,000 0.89% 2024/10/18~ 大宗交 18.71- 56,130,000 已完成 11,350,000 3.36%
(二)本次实际转让情况与此前披露的转让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转让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转让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转让是否未达到转让计划最低转让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转让计划 □是 √否
三、律师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受让事项发表了专项法律意见,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受让的受让人具备实施本次受让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形;本次受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受让人的本次受让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受让履行了
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受让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