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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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784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铜峰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铜峰电子实施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实
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有关财务数据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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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成部分,并随同其他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
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内部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示。2023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
见的说明》,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结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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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正式核查意见。
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安徽铜
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意见。
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
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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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到期未重新签订
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的股
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4.0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的 0.006%,回购价格为 3.91 元/股(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 3.91 元/股)。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回购款项合计人
民币 156,4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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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债权人的公告》,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通知。
在上述公告披露后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回购注销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债权人公告等手续,公司尚需依法
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