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飞宠物: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1-18 19: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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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
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
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
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
(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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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
行操作;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五)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
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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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
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 3000 万人民币且达到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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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
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
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
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
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
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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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
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
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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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
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但其中涉及上
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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