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
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
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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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 2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一)项 2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项 2 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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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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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跟
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并向公司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
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五条(十二)至(十五)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
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
表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
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
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
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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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一)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做到: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交易对手方;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
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
的。
第十四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
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
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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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
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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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
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市规则》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
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
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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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
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
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实际执
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
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
三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
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
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报请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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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出具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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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
事予以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
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
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
决;
(三)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
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作出判断;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披露前款关联交易事项。必要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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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
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但其中涉及上
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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