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文传媒: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16 06: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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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慈文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
务所指派刘阳骄、魏芳芳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
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
法披露。2024 年 11 月 13 日,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发布了《关于变更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
公告》,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路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
南皋路 129 号塑三文化创意园区慈文传媒 4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花玉萍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274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5,285,756 股 ,占 公司 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1,137,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16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的目的》;2.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2.03《拟回购股份的方
式及价格区间》;2.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2.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
具体授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411,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774%;反对 1,585,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32%;
           弃权 140,2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0,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558%;反对 1,585,254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11%;弃权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3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46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124%;反对 1,545,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48%;弃权 1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9,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885%;反对 1,545,19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31%;弃权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8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453,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071%;反对 1,545,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48%;弃权 13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2,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485%;反对 1,545,19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31%;弃权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8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460,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122%;反对 1,545,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50%;弃权 1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9,3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847%;反对 1,545,39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69%;弃权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84%。
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432,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924%;反对 1,543,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39%;弃权 1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1,3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550%;反对 1,543,89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85%;弃权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6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447,8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029%;反对 1,543,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38%;弃权 1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96,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369%;反对 1,543,79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66%;弃权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6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412,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781%;反对 1,564,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082%;弃权 1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1,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729%;反对 1,564,09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07%;弃权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6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412,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777%;反对 1,559,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052%;弃权 16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0,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633%;反对 1,559,894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13%;弃权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54%。
  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刘   阳   骄
                         魏   芳   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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