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6 06: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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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配
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
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
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有
关部门、子公司须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承办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工作;公司证券部
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协调内外关系、统筹审计委员会会议、管理审计委员会档案等
工作。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包括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原 2010 年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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